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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意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消防队伍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2018-03-28 08:14:46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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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十三五”期间,逐步将有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将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队伍运行经费和队员工资、福利、保险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统一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目前已建有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21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133支,配备合同制消防队员7442人,消防车1511辆,器材装备1.4万余件(套),在火灾预防、救援和其他各类应急处置任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机构属性和队员身份未明确,待遇保障低,人员流动性大,建设质量不高,极大地限制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鉴于此,《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逐步将有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将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形成“建设政府主导、经费财政保障、管理消防负责,单位公益性质、骨干事业编制、队员合同为主”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持续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全省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服务能力。

在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对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可采用“事业编制+合同用工”方式进行招录和管理,原则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为事业编制,其余人员采用合同用工方式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在综合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的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人员和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消防车运行维护费按照3万元/辆·年的标准执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核缴,单位缴纳部分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进行评定。

记者 李丹丹 (昆明日报)

责任编辑: 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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