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18日讯 据内蒙古纪检监察网消息,乌兰察布市集宁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刘春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及违规且超标准借用下属单位车辆,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刘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刘春任乌海市市委常委、海勃湾区区委书记期间,一直使用海勃湾区党政办公大楼一间37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一间17平方米的办公室,两间办公室总面积为54平方米,超出规定标准24平方米,违反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2016年6月,刘春要求海勃湾区区委办为其调配一辆性能好的车辆。2016年8月3日,由海勃湾区区委办公室出具借条,向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借用一辆帕萨特牌轿车供刘春使用,直至2017年7月才将该车归还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其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2018年4月4日,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