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6月4日讯(记者 张艳玲 实习记者 李欢)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完善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共同构成土壤污染防治的较完整体系。
《办法》包括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设施防渗漏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企业自行监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7大制度,完善了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也是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后的又一个部门规章。三者均以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为纲领,共同构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较完整系统。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适用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同时,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办法》与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衔接的担忧,负责人回复,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生态环境部正面开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将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对涉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重点对第一类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管控,推动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管控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明确防治措施及运行管理要求。”该负责人说。